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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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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香诉楚水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被告楚水献,男,1958年6月16日生,汉族。 原告张爱香诉被告楚水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爱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红伟、被告楚水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楚水献,男,1958年6月16日生,汉族。

原告张爱香诉被告楚水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爱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红伟、被告楚水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父母包办三家转亲,于1985年1月25日在南席乡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楚彩虹(1986年10月16日出生),后又生育一女楚军红(1991年10月22日出生),两个女儿现均已结婚。原、被告经父母包办草率结婚。双方婚前互不来往,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被告因其他原因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原、被告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原告为解除婚姻痛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后家中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还很亲密,原、被告共同生育了两个女儿,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被告家中所有财产应当归两个女儿所有。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2011)监入字第279号入狱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所犯的罪行是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户口本复印件2张,证明原、被告共同生育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2、3,被告当庭质证后均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其符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特征,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有效证据以及诉讼参加人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85年1月1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1986年10月16日共同生育长女楚彩虹,后有于1991年10月22日生育次女楚军红。被告楚水献因犯强奸罪,经本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并于2011年4月28日送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至今。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已经三十余年并共同生育子女,应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并存在共同生活的婚姻基础。作为夫妻,原、被告均应该互爱互敬、互帮互助、理解包容,被告虽因犯罪入狱,但原告应当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爱香要求与被告楚水献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爱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建岭

代理审判员  马红杰

人民陪审员  王根照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关一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