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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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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强诉张梦娇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0683号 原告张晓强,男,1991年9月14日生,汉族。 被告张梦姣,女,1994年3月25日生,汉族。 原告张晓强诉被告张梦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马红杰独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0683号

原告张晓强,男,1991年9月14日生,汉族。

被告张梦姣,女,1994年3月25日生,汉族。

原告张晓强诉被告张梦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马红杰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晓强、被告张梦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份,原、被告自谈相识。双方于2014年11月6日(阴历)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被告及其亲属到原告家里参加订婚仪式,在此期间原告的母亲代表原告给被告订婚钱17000元,原告亲属给被告2000元,合计19000万元,后被告拒绝与原告结婚,给原告造成经济及身心极大伤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婚约财产1.9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是以结婚为目的而同居的,但是后来是原告不同意结婚了。原告给被告的彩礼钱原、被告也花完了。原告在过年的时候一直去原告家闹事,甚至把被告的孩子也给带走了。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被告QQ及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给被告彩礼钱17000元,原告亲戚给被告礼钱2000元,共计19000元;2、原、被告通话录音光盘及通话整理笔录各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彩礼钱19000元不予退还原告;3、长葛市公安局南席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一份,证明原、被告因彩礼钱产生矛盾,派出所进行了调解,被告当时答应返还原告9000元,后被告却没有返还。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原告姐姐张娟QQ空间内容打印件6张,证明原告在QQ空间因为彩礼的事情辱骂被告。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当庭质证后认为,证据材料1内容不属实,被告没有收到原告那么多彩礼钱,收到多少彩礼钱被告记不清楚了;对证据材料2中原告与被告奶奶的通话,经原告询问,原告奶奶说没有此事,其它录音被告不在场也不知道;对证据材料3,被告不知道,派出所也一直是与被告家人联系的。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当庭质证后认为,不是原告的QQ空间,与原告无关。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2、3、4,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材料符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特征,且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因无法证明系原告行为,且原告对其不予认可,本院审查后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综合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4年5月份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农历2014年11月6日,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订婚钱17000元,原告亲属共计给付被告礼金2000元。后原、被告就结婚事宜协商不成产生矛盾,2015年1月26日原告到被告(位于长葛市南席镇高庙村)的家中向被告索要彩礼钱,双方产生冲突,长葛市公安局南席派出所处警并进行了调解。后被告不同意向被告支付彩礼钱且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于2015年2月9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由被告依照民事习惯向被告给付彩礼,因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约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依法合理支持。结合原、被告认识时间、同居状况、未登记结婚的原因、处理彩礼问题的行为等因素,对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彩礼(订婚钱)17000元,应酌情由被告向原告返还8000元为宜。对原告亲戚给被告的礼钱2000元,因系亲友间的正常交谊行为,本院认定为赠与关系,不按彩礼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梦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晓强婚约财产(订婚钱)8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晓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张梦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马红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关一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