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1995年经别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双方于同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7年1月16日生育一女张梦娇,2005年2月13日生育一子张子翔,此后因家庭琐事和被告大男子主义,引起矛盾,经常生气、打骂,造成感情一直不和,各自都外出打工不在一起生活。经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原、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子翔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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