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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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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锐诉张珂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1999号 原告赵锐,女,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张珂磊,男,1983年1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军岭,长葛市长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1999号

原告赵锐,女,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张珂磊,男,1983年1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军岭,长葛市长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许昌市华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车保红,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少峰,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为许昌市议台路19号。

原告赵锐诉被告张珂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许昌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许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锐、被告张珂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岭、被告渤海财险许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民财险许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男6月5日18时30分被告张珂磊驾驶豫KZW392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