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保字第09211号
申请人:张瑜。
法定代表人:张中奇,该公司经理。
住所: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中奇,该公司经理。
住所: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东侧。
被申请人:张中奇。
被申请人:张红奇。
被申请人:张买官。
被申请人:张广超。
被申请人:张付英。
申请人张瑜因与被申请人许昌市海港置业有限公司、长葛市海润铝业有限公司、张中奇、张红奇、张买官、张广超、张付英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偿还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昌市海港置业有限公司、长葛市海润铝业有限公司、张中奇、张红奇、张买官、张广超、张付英的银行存款24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许昌市海港置业有限公司、长葛市海润铝业有限公司、张中奇、张红奇、张买官、张广超、张付英的银行存款24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红
审判员 曹东山
审判员 秦留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