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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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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瑜因与被申请人许昌市海港置业有限公司、长葛市海润铝业有限公司、张中奇、张红奇、张买官、张广超、张付英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保字第09211号 申请人:张瑜。 被申请人:许昌市海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中奇,该公司经理。 住所: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东侧。 被申请人:长葛市海润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中奇,该公司经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保字第09211号

申请人:张瑜。

申请人许昌市海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中奇,该公司经理。

住所: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东侧。

被申请人:长葛市海润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中奇,该公司经理。

住所: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东侧。

被申请人:张中奇。

被申请人:张红奇。

被申请人:张买官。

被申请人:张广超。

被申请人:张付英。

申请人张瑜因与被申请人许昌市海港置业有限公司、长葛市海润铝业有限公司、张中奇、张红奇、张买官、张广超、张付英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偿还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昌市海港置业有限公司、长葛市海润铝业有限公司、张中奇、张红奇、张买官、张广超、张付英的银行存款24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许昌市海港置业有限公司、长葛市海润铝业有限公司、张中奇、张红奇、张买官、张广超、张付英的银行存款24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红

审判员 曹东山

审判员 秦留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