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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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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培超因与被申请人黄军凯、许昌市吉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保字第09092号 申请人:李培超。 被申请人:黄军凯。 被申请人:许昌市吉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许由路西段。 申请人李培超因与被申请人黄军凯驾驶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许昌市吉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保字第09092号

申请人:李培超。

申请人:黄军凯。

被申请人许昌市安达汽车租赁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许由路西段。

申请人李培超因与被申请人黄军凯驾驶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许昌市吉安达汽车租赁限公司所有的豫KS559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车辆受损,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赔偿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拟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军凯驾驶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许昌市吉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KS5593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黄军凯驾驶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许昌市吉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KS5593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

(如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后即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红

审判员 曹东山

审判员 秦留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