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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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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市方正印务有限公司、郑秋增、郑颖键、郑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保字第09141号 申请人: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东侧(长葛市工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胡民生 被申请人: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秋增,任公司董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保字第09141号

申请人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东侧(长葛市工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胡民生

申请人: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秋增,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郑州市南三环路168号

被申请人:郑州市方正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莉严,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郑州市嵩山路西、张魏砦路北

被申请人:郑秋增。

被申请人:郑颖键。

被申请人:郑莉严。

申请人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市方正印务有限公司、郑秋增、郑颖键、郑莉严发生追偿权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偿还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9月14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市方正印务有限公司、郑秋增、郑颖键、郑莉严的银行存款4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市方正印务有限公司、郑秋增、郑颖键、郑莉严的银行存款4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红

审判员 曹东山

审判员 秦留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