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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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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河南永荣硅钢冲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阳防爆新普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保字第09161号 申请人:河南永荣硅钢冲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保江 地址:长葛市魏武大道路南段东侧。 被申请人:南阳防爆新普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海燚 地址:南阳市高新区2号工业园。 申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保字第09161号

申请人河南永荣硅钢冲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保江

地址:长葛市魏武大道路南段东侧。

申请人南阳爆新普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海燚

地址:南阳市高新区2号工业园。

申请人河南永荣硅钢冲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阳爆新普电机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偿还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阳防爆新普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6571.4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阳防爆新普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6571.4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红

审判员 曹东山

审判员 秦留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