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保字第09172号
申请人:张书坤。
申请人:魏保荣。
被申请人:乔慧霞。
申请人张书坤、魏保荣因与被申请人肖小川驾驶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乔慧霞所有的豫KEJ96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及车辆损坏,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赔偿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拟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小川驾驶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乔慧霞所有的豫KEJ96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肖小川驾驶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乔慧霞所有的豫KEJ96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扣押。
(如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后即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红
审判员 曹东山
审判员 秦留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