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穆国军,男,1962年11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建军,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何晓波诉被告穆国军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晓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岩峰、被告穆国军的委托代理人郭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晓波诉称,原告系长葛市南席镇水寨村村支书,2013年5月11日,原告带领村民对全村32眼井挖埋电线,因属公益事业,得到了村民的大力支持,但是挖到被告耕地时,被告故意寻衅滋事,不让开挖,当村里向其提出赔偿方案时,被告非但对意见不听解释,反而张口骂人并上前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衣服、手机、手表等物品损坏,并致原告轻微伤,后南席派出所对被告进行了治安拘留,但被告没对原告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及财产损失(手表、衣服、手机)等损失共计12383.34;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穆国军辩称,依据长葛市公安局2013年7月10日所作出的24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