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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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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岳朝中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王涛、韩红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保字第09171号 申请人:岳朝中。 被申请人: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 住所:长葛市东城开发区一路。 被申请人:王涛。 被申请人:韩红召。 申请人岳朝中因与被申请人河南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保字第09171号

申请人:岳朝中

申请人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

住所:长葛市东城开发区一路。

被申请人王涛

被申请人红召。

申请人岳朝中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王涛、红召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偿还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王涛、韩红召的银行存款3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王涛、韩红召的银行存款3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红

审判员 曹东山

审判员 秦留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