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保字第09061号
申请人:胡利峰。
法定代表人:张玉山,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坡胡镇海子李村
法定代表人:岳红霞
住所地:长社办事处杨寨村
被申请人:河南长雪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芬
住所地:长葛市科技工业园区
被申请人:禹州市顺大畜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伟
住所地:禹州市朱阁乡大墙王村
被申请人:长葛市汇鑫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东亮
住所地:长葛市坡胡镇海子李村一组
被申请人:张玉山。
被申请人:范惠敏。
被申请人:张秋芬。
被申请人:杨东亮。
被申请人:张椋。
被申请人:李华伟。
被申请人:岳红涛。
被申请人:岳红霞。
被申请人:张刚。
申请人胡利峰因与被申请人长葛市昌汇养殖有限公司、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河南长雪面业有限公司、禹州市顺大畜牧业有限公司、长葛市汇鑫农牧有限公司、张玉山、范惠敏、张秋芬、杨东亮、张椋、李华伟、岳红涛、岳红霞、张刚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偿还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9月6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长葛市昌汇养殖有限公司、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河南长雪面业有限公司、禹州市顺大畜牧业有限公司、长葛市汇鑫农牧有限公司、张玉山、范惠敏、张秋芬、杨东亮、张椋、李华伟、岳红涛、岳红霞、张刚的银行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长葛市昌汇养殖有限公司、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河南长雪面业有限公司、禹州市顺大畜牧业有限公司、长葛市汇鑫农牧有限公司、张玉山、范惠敏、张秋芬、杨东亮、张椋、李华伟、岳红涛、岳红霞、张刚的银行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杨 红
审判员 :曹东山
审判员 :秦留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