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349号 原告南乐县韩张镇侯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乐县韩张镇侯耿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9678795-2。 法定代表人魏相坤,现任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秀芬,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相文,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韩张镇侯耿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侯相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一致,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乐县韩张镇侯耿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侯相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尽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