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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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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青因与胡红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被告胡红权,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 原告周志青因与被告胡红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依法受理,2015年9月7日原告周志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胡红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志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

被告胡红权,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

原告周志青因与被告胡红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依法受理,2015年9月7日原告周志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胡红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志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志青撤回对被告胡红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周志青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颖惠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路帅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