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金初字第0076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 负责人贺江勇。 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建喜,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 被告金秋平,女,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 被告杨喜山,男,1971年10月29日,汉族。 被告陈俊莉,女,1972年1月31日生,汉族。 被告乔德顺,男,1958年9月3日生,汉族。 被告杨巧英,女,1959年11月5日生,汉族。 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长葛支行)诉被告乔建喜、金秋平、杨喜山、陈俊莉、乔德顺、杨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农行长葛支行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乔建喜、金秋平、杨喜山、陈俊莉、乔德顺、杨巧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玉娇 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 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燕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