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2426号 原告尚九玲,女,195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告李建立,男,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告刘喜红,女,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九玲诉被告李建立、刘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九玲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建立、刘喜红的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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