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金初字第0249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 负责人贺江勇。 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卫杰,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 被告王彩霞,女,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 被告朱广卫,男,1962年11月13日生,汉族。 被告杨喜荣,女,1961年5月4日生,汉族。 被告朱书营,男,1967年2月3日生,汉族。 被告吴玉芝,女,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代栓紧,男,1971年8月23日生,汉族。 被告孙玉红,女,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 被告代永杰,男,1968年2月11日生,汉族。 被告张翠红,女,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代卫杰、王彩霞、朱广卫、杨喜荣、朱书营、吴玉芝、代栓紧、孙玉红、代永杰、张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2014年12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彩霞、朱广卫、杨喜荣、吴玉芝、孙玉红、张翠红的起诉。 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彩霞、朱广卫、杨喜荣、吴玉芝、孙玉红、张翠红的起诉。 审 判 长 武燕子 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 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路帅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