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侯松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金初字第0114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 负责人贺江勇。 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松茂,男,1957年9月27日生,汉族。 被告王美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金初字第0114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

负责人贺江勇。

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松茂,男,1957年9月27日生,汉族。

被告王美兰,女,1954年1月16日生,汉族。

被告陈国秀,男,1955年9月29日生,汉族。

被告赵天义,男,1957年9月17日生,汉族。

被告石齐妮,女,1955年12月28日生,汉族。

被告郑爱民,男,1967年10月18日生,汉族。

被告吴水梅,女,1964年10月16日生,汉族。

被告陈银莲,女,1958年5月24日生,汉族。

被告赵守信,男,1957年8月27日生,汉族。

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长葛支行)诉被告侯松茂、王美兰、陈国秀、赵天义、石齐妮、郑爱民、吴水梅、陈银莲、赵守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农行长葛支行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十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侯松茂、王美兰、陈国秀、赵天义、石齐妮、郑爱民、吴水梅、陈银莲、赵守信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81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武燕子

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

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燕 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