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金初字第0114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 负责人贺江勇。 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松茂,男,1957年9月27日生,汉族。 被告王美兰,女,1954年1月16日生,汉族。 被告陈国秀,男,1955年9月29日生,汉族。 被告赵天义,男,1957年9月17日生,汉族。 被告石齐妮,女,1955年12月28日生,汉族。 被告郑爱民,男,1967年10月18日生,汉族。 被告吴水梅,女,1964年10月16日生,汉族。 被告陈银莲,女,1958年5月24日生,汉族。 被告赵守信,男,1957年8月27日生,汉族。 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长葛支行)诉被告侯松茂、王美兰、陈国秀、赵天义、石齐妮、郑爱民、吴水梅、陈银莲、赵守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农行长葛支行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十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侯松茂、王美兰、陈国秀、赵天义、石齐妮、郑爱民、吴水梅、陈银莲、赵守信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81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武燕子 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 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燕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