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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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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路喜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金初字第0060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 负责人贺江勇。 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喜民,男,1969年8月4日生,汉族。 被告刘玉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金初字第0060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

负责人贺江勇。

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喜民,男,1969年8月4日生,汉族。

被告刘玉红,女,1968年1月13日生,汉族。

被告张东贯,男,1956年10月5日生,汉族。

被告曹喜梅,女,1958年7月23日生,汉族。

被告郑建平,男,1953年11月5日生,汉族。

被告马占英,女,1955年1月9日生,汉族。

被告张建超,男,1964年9月8日生,汉族。

被告邵魁花,女,1965年2月24日生,汉族。

被告张宝山,男,1963年1月1日生,汉族。

被告贾春英,女,1962年9月6日生,汉族。

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长葛支行)诉被告路喜民、刘玉红、张东贯、曹喜梅、郑建平、马占英、张建超、邵魁花、张宝山、贾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农行长葛支行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路喜民、刘玉红、张东贯、曹喜梅、郑建平、马占英、张建超、邵魁花、张宝山、贾春英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路喜民、刘玉红、张东贯、曹喜梅、郑建平、马占英、张建超、邵魁花、张宝山、贾春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2元,减半收取100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周颖惠

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燕 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