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2255号 原告刘巧云,女,汉族,1962年10月18日生。 法人代表刘红军,该村村主任。 原告刘巧云、张新新因与被告河南省长葛市和尚桥镇木锨刘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巧云、张新新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长葛市和尚桥镇木锨刘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巧云、张新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巧云、张新新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长葛市和尚桥镇木锨刘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巧云、张新新承担。 审判员 朱建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