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3023号 原告杨培楠,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生。 被告王娇,女,汉族,1989年3月1日生。 原告杨培楠因与被告王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培楠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培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培楠撤回对被告王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杨培楠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