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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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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顾宪卫、潘社荣、吴静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金初字第202号 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乐县城南环路北300米光明路东,组织机构代码:17411012—X。 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永胜,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金初字第202号

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乐县城南环路北300米光明路东,组织机构代码:17411012—X。

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永胜,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顾宪卫,男,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

被告潘社荣,女,1972年6月22日生,汉族。

被告吴静涛,男,1980年9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顾宪卫、潘社荣、吴静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顾宪卫、潘社荣、吴静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250元,合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聚川

审 判 员  程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培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