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810号
原告贾双彦,男,1956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代理人贾广辉,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田富,1956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丁光华,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代表人吴艳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俊霞,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双彦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贾双彦负担。
审 判 长 冯利敏
审 判 员 武益新
人民陪审员 唐振楠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家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