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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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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双彦与崔田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810号 原告贾双彦,男,1956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代理人贾广辉,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田富,1956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810号

原告贾双彦,男,1956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代理人贾广辉,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田富,1956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丁光华,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代表人吴艳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俊霞,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双彦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贾双彦负担。

审 判 长  冯利敏

审 判 员  武益新

人民陪审员  唐振楠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家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