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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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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328号 原告闫某某,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施某某,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328号

原告闫某某,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施某某,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并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忠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宏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