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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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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432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432号

原告某某,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和好,并达成和好协议。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征收,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忠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宏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