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432号
委托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和好,并达成和好协议。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征收,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忠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宏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