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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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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390号 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胜军,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390号

原告某某,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胜军,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宏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