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909号 原告武振伟,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姜德善,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振伟诉被告姜德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振伟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振伟撤回对被告姜德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武振伟负担。 审判长 吴聚川 审判员 程尽华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