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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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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振伟诉姜德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909号 原告武振伟,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姜德善,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振伟诉被告姜德善民间借贷纠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909号

原告武振伟,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姜德善,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振伟诉被告姜德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振伟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振伟撤回对被告姜德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武振伟负担。

审判长  吴聚川

审判员  程尽华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