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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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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地普诉高改敬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476号 原告王地普,男,194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广伟,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高改敬,女,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地普诉被告高改敬追偿权纠纷一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476号

原告王地普,男,194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广伟,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高改敬,女,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地普诉被告高改敬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地普撤回对被告高改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