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476号 原告王地普,男,194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广伟,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高改敬,女,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地普诉被告高改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地普撤回对被告高改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