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498号 委托代理人王树理,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朱世忠,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市五一路瑞祥文苑小区3号楼1单元西户。 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濮阳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世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世忠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静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权 审 判 员 潘 慧 人民陪审员 金利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靳伟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