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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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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磊诉被告濮阳市一通实业有限公司、李志远、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049号 原告蒋磊,男,汉族。 被告濮阳市一通实业有限公司(安翼达二手车4S店)。 被告李志远,男,成年。 被告陈磊,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磊诉被告濮阳市一通实业有限公司、李志远、陈磊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049号

原告蒋磊,男,汉族。

被告濮阳市一通实业有限公司(安翼达二手车4S店)。

被告远,男,成年。

被告陈磊,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磊诉被告濮阳市一通实业有限公司、李远、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一通实业有限公司、李志远、陈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一通实业有限公司、李志远、陈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3元,由原告蒋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