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1428号 原告徐士允,男,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敬涛,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联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改英,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俊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亚军、徐士允诉被告濮阳市龙都公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亚军、徐士允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龙都公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二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龙都公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亚军、徐士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亚军、徐士允负担。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