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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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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广军诉被告刘会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被告刘会陶,男,成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大军,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广军诉被告刘会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起诉时原告将魏富强列为被告,后原告申请撤回了对魏富强的起诉,对此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刘会陶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主管异议,

被告刘会陶,男,成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大军,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广军诉被告刘会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起诉时原告将魏富强列为被告,后原告申请撤回了对魏富强的起诉,对此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刘会陶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主管异议,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争议由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有仲裁条款,产生争议后当事人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广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