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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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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洪顺诉被告濮阳市第一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被告濮阳市第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苏东升,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胡广令,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魏洪顺诉被告濮阳市第一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

被告濮阳市第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苏东升,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胡广令,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魏洪顺诉被告濮阳市第一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魏洪顺系与濮阳市一中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印刷厂承包及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协议书》,并非被告濮阳市第一中学,而濮阳市一中劳动服务公司系独立法人单位。现原告魏洪顺起诉濮阳市第一中学要求支付作业本款,被告的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洪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