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苏东升,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胡广令,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魏洪顺诉被告濮阳市第一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魏洪顺系与濮阳市一中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印刷厂承包及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协议书》,并非被告濮阳市第一中学,而濮阳市一中劳动服务公司系独立法人单位。现原告魏洪顺起诉濮阳市第一中学要求支付作业本款,被告的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洪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