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2532号 原告张青霞,女,汉族。 被告郑振祥,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霞与被告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建设路分公司、郑振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建设路分公司、郑振祥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建设路分公司、郑振祥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青霞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侯玉霞 审 判 员 潘 慧 人民陪审员 张艳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少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