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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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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青霞与被告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建设路分公司、郑振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2532号 原告张青霞,女,汉族。 被告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建设路分公司。 被告郑振祥,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霞与被告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2532号

原告张青霞,女,汉族。

被告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建设路公司。

被告郑振祥,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霞与被告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建设路公司、郑振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建设路分公司、郑振祥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建设路分公司、郑振祥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青霞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侯玉霞

审 判 员  潘 慧

人民陪审员  张艳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少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