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1490号 委托代理张善来,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敬,女,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濮阳市幸福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二○一五年八月十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曹敬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曹敬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幸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侯玉霞 审 判 员 潘 慧 人民陪审员 张艳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少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