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2534号 被告郑振祥,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了原告赵军民诉被告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濮阳市世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建设路分公司、郑振祥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军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赵军民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权 审 判 员 潘 慧 人民陪审员 金利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靳伟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