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霍冬兰与被告常春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2387号 原告霍冬兰,女,汉族。 被告常春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振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冬兰与被告常春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2387号

原告霍冬兰,女,汉族。

被告常春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振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冬兰与被告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红权

审判员  侯玉霞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