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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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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国庆、谢庆云、郭伟宽、郭延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金初字第177号 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乐县城南环路北300米光明路东。 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永胜,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国庆,男,1971年5月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金初字第177号

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乐县城南环路北300米光明路东。

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永胜,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国庆,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

被告谢庆云,女,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

被告伟宽,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

被告延帅,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国庆、谢庆云、郭伟宽、郭延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国庆、谢庆云、郭伟宽、郭延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聚川

审 判 员  王晓伟

人民陪审员  王培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