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金初字第177号
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乐县城南环路北300米光明路东。
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永胜,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国庆,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
被告谢庆云,女,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
被告郭伟宽,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
被告郭延帅,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国庆、谢庆云、郭伟宽、郭延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国庆、谢庆云、郭伟宽、郭延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聚川
审 判 员 王晓伟
人民陪审员 王培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