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金初字第91号
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乐县城南环路北300米光明路东。
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永胜,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梁海顺,男,1959年3月29日生,汉族。
被告梁建顺,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
被告张国强,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
被告王章瑞,男,1952年5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海顺、梁建顺、张国强、王章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梁海顺、梁建顺、张国强、王章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聚川
代理审判员 王晓伟
人民陪审员 王培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