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512号 原告赵素娟,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林志桥,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林国桥,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素娟诉被告林志桥、林国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林志桥、林国桥的地址无法送达,且原告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被告林志桥、林国桥的其它联系方式,又无证据证明二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无法向二被告送达,据此,本院认为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被告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素娟的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98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