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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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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素娟诉林志桥、林国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512号 原告赵素娟,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林志桥,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林国桥,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素娟诉被告林志桥、林国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

河南省南乐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512号

原告赵素娟,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林志桥,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林国桥,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素娟诉被告林志桥、林国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林志桥、林国桥的地址无法送达,且原告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被告林志桥、林国桥的其它联系方式,又无证据证明二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无法向二被告送达,据此,本院认为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被告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素娟的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98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