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473号 原告杨恩强,男,汉族。 原告杨恩强诉被告濮阳市泓晟驾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杨恩强要求濮阳市泓晟驾校退还办理A2增A1驾驶证款3500元及练车费3000元。经查,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查询显示,并不存在濮阳市泓晟驾校。现原告杨恩强起诉的被告名称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恩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