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2284号 原告李运栓,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巍,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栓诉被告胡爱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栓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爱平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爱平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运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运栓负担。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