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184号 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了原告宗印臣诉被告濮阳市华龙区岳村乡昌湖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宗印臣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宗印臣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权 审 判 员 潘 慧 人民陪审员 金利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靳伟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