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志斌诉被告房殿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华法民初字第5955号 原告曹志斌,男,汉族。 被告房殿运,男,汉族。 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4)华法民初字第5955号

原告曹志斌,男,汉族。

被告房殿运,男,汉族。

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志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