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156号
负责人范朝阳,主任。
被告冯培利,男,汉族。
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