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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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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金刚诉被告濮阳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聚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被告濮阳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雪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聚奇,男,汉族。 原告刘金刚诉被告濮阳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聚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

被告濮阳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雪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聚奇,男,汉族。

原告金刚诉被告濮阳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聚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金刚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权

审 判 员  潘 慧

人民陪审员  张艳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靳伟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