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871号
原告高全锋(又名高全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善卿、董振和(实习律师),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江龙,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全锋诉被告王江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全锋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江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高全锋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江龙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全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高全锋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权
代理审判员 孙燕燕
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琳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