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2277号
原告赵宇鹤,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胡晓丹,女,汉族,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郭敬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改英,医院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宇鹤诉被告濮阳市油田总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油田总医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油田总医院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宇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宇鹤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权
代理审判员 孙燕燕
人民陪审员 金利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琳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