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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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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濮阳市长庆路创佳汽车调色喷涂中心诉被告濮阳市京开路快捷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201号 原告濮阳市长庆路创佳汽车调色喷涂中心。经营者李忠英。 委托代理人李守群,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濮阳市京开路快捷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经营者胡允波。 原告

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201号

原告阳市长庆路创佳汽车调色喷涂中心。经营者李忠英。

委托代理人李守群,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濮阳市京开路快捷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经营者胡允波。

原告濮阳市长庆路创佳汽车调色喷涂中心诉被告濮阳市京开路快捷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濮阳市长庆路创佳汽车调色喷涂中心由李某经营,被告由胡允波经营。自2011年10月以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喷漆款15000余元。2014年被告安排其工作人员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托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52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经查明,原告所诉被告濮阳市京开路快捷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已注销,被告主体已不存在,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濮阳市长庆路创佳汽车调色喷涂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7份,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