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561号
原告毛素芳,女,汉族。
原告毛素芳诉被告濮阳开州路布兰奇洗衣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9日,原告将在美国新购买的巴布瑞风衣一件交于被告干洗,被告干洗后原告发现风衣缩衣和褪色,无法穿着,要求被告赔偿。经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劳动工商所多次调解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巴布瑞风衣一件(价值约人民币7468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经查明,原告所诉被告濮阳开州路布兰奇洗衣店已经于2015年5月20日注销,被告主体已不存在,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毛素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7份,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